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江苏省南京市建设工程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发布时间:06-12-31 10:53:40 阅读次数: 编辑: 林佳树 来源:宁建法字[2024]32 号南京市建设工程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基坑工程施工活动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相邻设施和人员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及其相关的建筑活动,实施对深基坑工程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深基坑,是指基坑开挖深度超过 5 米(含 5 米)的基坑。本办法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含边坡)支护结构、支撑体系、地下水处理和土方开挖等内容。 第四条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会同南京市建工局、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对深基坑工程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深基坑工程勘察前,对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以下简称“相邻设施”)等设施的现状,以及同时进行的相邻工程的施工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和监测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对所提供的调查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第六条 深基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和相关的市政公用供电、通讯等设施管理单位介绍设计、施工方案和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等情况,并征求意见、收集相关资料。 第七条 深基坑工程可能对相邻设施造成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对相邻设施作进一步调查和记录、拍照或摄像、布设标记,必要时,建设单位还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安全鉴定报告。 邻近地铁、隧道等工程设施或有特别要求的地下设施,深基坑工程建设单位还应当遵守市地铁、隧道等工程设施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深基坑工程的周边相邻有多项建设工程相继施工时,各建设单位应当实行措施,共同做好工程施工的沟通、协调、配合工作。 后开工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相邻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共同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定。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工程承发包管理的法规、规定,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从事深基坑工程的相关活动。 第十条 从事深基坑工程勘察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的单位,并在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