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诚信经营十项制度第一章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第一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审验供货者的经营资格,仔细查验食品合格证明,确保主体资格合法,购入食品质量合格。第二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向供货者索取并仔细查验营业执照、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相关证明文件应当真实有效,留存的复印件应当由供货商加盖公章。对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经营者不予进货。第三条 食品经营者进货时应当根据食品批次查验食品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质量检验合格报告。购入进口食品时应当查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第四条 食品经营者向种植户、养殖户购入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应当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身份证明和应当检验检疫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第五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索取供货者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者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保留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第六条 企业总部统一配送的食品,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索验供货者的证明文件,统一建档保存;各连锁经营者可将总部出具的进货查验证明和统一配送单存档备查。各连锁经营者自行采购的食品,应当根据要求向供货商索验相关证、票,并建档保存。第七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供货者名称或者食品种类分类建档保存相关证明文件,保管期限为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二年。第二章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1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八条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采购及销货记录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食品采购、销售情况。第九条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根据食品进货凭证如实记录购进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名称、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票据。第十条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积极使用电脑记录。统一配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并将有关资料复印件发给所属相关经营企业备查,也可以采纳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第十一条 未实行电子记录的食品经营者,应当设置食品进货台账,利用账簿记录。第十二条 食杂店等小型食品经营者,应当逐日将食品进货凭证分类粘贴、便于查找,定期装订成册,代替食品进货记录。第十三条 食品批发经营者销售食品时,应当填写销售记录,载明销售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购货者的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