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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令第13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的暂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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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海关总署令第130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 型〕的暂行管理方法〕2005-10-10 【法规类型】海关规章【内容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文 号】海关总署令第130 号【发文机关】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05-6-23【生效日期】2005-7-1【效 力】[ 有效]【效力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30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 型〕的暂行管理方法? 已经2005年6 月6 日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 月1 日起施行。署长:牟新生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 型〕的暂行管理方法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国际物流业的开展,标准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 型〕及其进出货物的管理和保税仓储物流企业的经营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保税物流中心〔B 型〕〔以下简称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批准, 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第三条 以下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存入物流中心:〔一〕国内出口货物;〔二〕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三〕外商暂存货物;〔四〕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五〕供给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六〕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七〕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八〕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中心内企业应当根据海关批准的存储货物范围和商品种类开展保税物流业务。第二章 物流中心及中心内企业的设立第一节 物流中心的设立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四条 设立物流中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物流中心仓储面积, 东部地区不低于10万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不低于5 万平方米;〔二〕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三〕选址在靠近海港、空港、陆路交通枢纽及内陆国际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设有海关机构且便于海关集中监管的地方;〔四〕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符合地方经济开展总体布局,满足加工贸易开展对保税物流的需求;〔五〕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根据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与海关联网,以便海关在统一平台上与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实现数据交换及信息共享;〔六〕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平安隔离设施、视频监控系统等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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