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煤炭买卖合同 煤炭买卖合同第 1 篇 甲 方: 乙 方: 一、为明确各方权利与义务,供需双方在平等互利,自愿一致的基础上就煤炭购销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共同签订【煤炭购销合同】。 二、煤质调价 以表 1 品种的“发热量”为基准,实际交货热值每增减 1 kcal/kg,价格增减元/吨,同比例奖罚。若实际交货值低于基准值200 kcal/kg 以 上 , 则 超 过 200 kcal/kg 以 上 部 分 , 每 降 低 1 kcal/kg 双扣或拒收。 以表 2 品种的“硫分”范围为基准,实际交货硫分符合规定范围,价格不作调整,实际交货“硫分”大于%时,每超过每吨扣 2元,实际交货“硫分”大于%时乙方有权拒收或双方价格另议。 除和条款明确的煤质调价指标,其它指标均不作为调价的依据。如发生超出和条款所述煤质范围的偏差,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三、合同价格: 一票含税平仓价 _________元/吨,做为本合同煤炭结算基准价。 四、交货地点、方式及所有权的转移 交货地点:京唐港或塘沽港。 交货方式:装船港离岸平仓交货。 货物所有权自甲方收到乙方货款时发生转移,收货单位以需方提供为准。 五、数量、质量的确认 数量确认:以装货港港口过磅单数量为准。 质量验收: 由甲、乙双方认可的装船港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或华夏力鸿检验机构进行船采检验为准,并以船采 检验报告为准、并以此作为结算依据。 甲、乙双方有现场监督的权利,但不能影响和干预第三方检验机构单位采、制、化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独立进行。 甲方应在受载煤船从装船港离岸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质量检验结果传至乙方。甲、乙双方如对数量、质量检验结果存有异议。可在受载煤船从装船港离岸之日起 1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双方共同委托双方认可的权威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并以此作为最终结算依据,逾期视为对质量检验结果无异议。复检费用由与最终检验结果偏差较大的一方根据第三方检验机构收费标准承担。若偏差相同,则复检费用由提议方承担。偏差 70 大卡以内还遵守原检验结果。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六、运输调度 海运承运单位由乙方指定。乙方应在装船前 7 日内向甲方提供船期计划,并在受载煤船到达装船港前 3 天通知甲方船期动态预报。 七、结算及付款 乙方以传真等方式向甲方提供有效的船务合同并加斧章确认后,本合同生效。 合同签订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