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物业工程交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法律法律规范物业管理,维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并竣工验收合格后,可投入使用的各类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
第三条 交接验收主要进行以主体工程和配套设施满足安全要求和使用功能为主要内容的验收,并包括物业公司接管验收和业主验收两个方面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开发范围内所有竣工项目的交接验收
第二章 职 责第五条 工程管理部负责提供交接验收的全部技术资料,并记录和处置交接验收中发现的不符合要求的事宜
第六条 营销管理部负责确认物业是否满足销售合同要求及客户的特别要求和本公司的对外承诺
第七条 设计部负责确认物业是否符合设计法律法律规范、验收标准
第八条 物业部负责物业管理公司的选择、委托及组织物业的交接和验收
第九条 投资控制部负责招标的组织和合同的审查、管理
第十条 物业公司负责接管后的物业管理
第三章 物业公司接管验收第十一条 已建成并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物业,可由公司物业部管理,也可委托专业物业公司管理
第十二条 如委托专业物业公司管理,则由物业部按《合格供方考察评价选择办法》对相关物业公司进行考察、评价、选择和报批
第十三条 符合招标条件的,按《招标管理办法》执行,并按《合同管理办法》签订承包合同
第十四条 选定的物业公司应积极做好物业的前期介入工作,选派业务熟练的管理、技术人员进驻现场,参加规划设计,从物业管理角度提出相应要求,并详细了解施工情况
第十五条 交接验收必须具备的条件:1、建设工程全部施工完毕,并经竣工验收合格
2、供电、采暖、天然气、给排水、卫生、道路、通讯、网络、有线电视、消防、安全、智能监控、电梯等设备和设施正常运行,并办理完开户、验收、使用等合法手续
3、房屋幢、户编号经有关部门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