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 一、许可事项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
二、许可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 (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九条
三、实施机关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四、许可凭证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 五、许可条件 (一)转出、转入单位持有与所从事活动相符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二)转入单位具有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 (三)转让双方已经签订书面转让协议
六、需提交的材料 (一)《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一式四联); (二)转出、转入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 (三)放射源国家编码、放射源有关说明文件; (四)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协议(合同); (五)对放射源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其中,转入Ⅰ、Ⅱ、Ⅲ类放射源需提供放射源生产单位负责回收的承诺文件
七、许可程序和时限 (一)程序 1、申请 转入单位将上述审批所需的资料提交市环保局接件大厅
2、受理 接件大厅工作人员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分别作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局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许可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审查 按照许可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实质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 符合条件的,颁发《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