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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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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 一、许可事项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 二、许可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 (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九条。 三、实施机关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四、许可凭证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 五、许可条件 (一)转出、转入单位持有与所从事活动相符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二)转入单位具有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 (三)转让双方已经签订书面转让协议。 六、需提交的材料 (一)《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一式四联); (二)转出、转入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 (三)放射源国家编码、放射源有关说明文件; (四)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协议(合同); (五)对放射源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其中,转入Ⅰ、Ⅱ、Ⅲ类放射源需提供放射源生产单位负责回收的承诺文件。 七、许可程序和时限 (一)程序 1、申请 转入单位将上述审批所需的资料提交市环保局接件大厅。 2、受理 接件大厅工作人员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分别作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局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许可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审查 按照许可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实质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 符合条件的,颁发《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时限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八、许可收费 无许可收费 九、办理结果和公开的方式 办理结果由接件大厅通知申请单位签收并在重庆市环保局门户网站上公布,网址:http://w w w .cepb.gov.cn 十、监督管理 (一)市和区县(自治县、市)环保部门共同对被许可人实施监督管理。 (二)市监察局驻市环保局监察室负责对行政许可实施过程进行监察。联系电话:63625751 放射性同位素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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