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科X 线辐射防护管理制度 为加强放射科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放射科诊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科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卫生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特制定放射科X 线辐射防护管理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医院放射科
1、 放射科X 线辐射防护工作由科主任负责,科室制定兼职人员协助主任做好 X 线辐射防护工作
2、 放射科工作人员要增强放射防护意识和责任性,在放射诊疗工作中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
科室定期组织对放射科诊疗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检查
3、 X 线检查设备必须有《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放射技术和放射诊断工作人员必须按要求具备相应的资质;各级各类人员应熟悉放射设备的主要结构和安全性能,确保设备安全,防止意外放射事件的发生
4、 放射科各 X 线检查室、控制室的辐射防护必须达到国家要求;放射科诊疗场所必须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放射科诊疗场所必须配备工作人员和受检者防护用品
5、 在放射检查前应事先告知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在登记室、X 线检查室设置告示牌
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 X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 5 周至15 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在放射检查中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在不影响诊断的前提下,摄片、透视、介入治疗等尽可能采用高电压、低电流和小光圈
6、 操作人员在放射检查前应关闭检查室门窗,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检查室;确实因病情需要,必须陪同检查者,应给予必要防护用品,陪同人员应尽量远离X 线球管
7、 技术人员要严格执行各种放射设备操作规程,确保影像质量,减少废片,避免重复照射
有条件的单位尽可能采用数字化 X 线检查,减少辐射
8、 放射科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应佩戴个人计量仪,接受专业及放射防护培训;定期健康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