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向您提供的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对受害人损害赔偿责任风险的基本保障
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请不要重复投保
在投保本保险后,您可以投保其他机动车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中保协条款[2006]1 号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 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定 义 第四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 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 交强险合同,并 按照合同负 有支付保险费义务 的机动车的所 有人、管理人
第五 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 生 交通事故遭 受人身 伤 亡 或 者 财 产 损失 的人,但 不包 括 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 人员、被保险人
第六 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 额 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 生 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 有受害人的人身 伤 亡 和财 产 损失 所 承 担 的最 高 赔偿金 额
责任限 额 分为死 亡 伤 残 赔偿限 额 、医 疗 费用赔偿限 额 、财 产 损失 赔偿限 额 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七条 交强险合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