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 动 车 安 全 技 术 检 验 机 构 检 验 资 格 许 可 办 理 程 序 第 一 章 申 请 和 受 理 第 一条 机 动 车 安 全 技 术 检 验 机 构 ( 以 下 简 称 “安 检 机 构 ”)申 请 机 动 车 安 全 技 术 检 验 资 格 许 可 的或者检 验 资 格 许 可 变更、延续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 术 监督部门提出申 请 ( 提出申 请 的安 检 机 构 以 下 简 称 “申 请 人”),并提交以 下 申 请 材料: ( 一 )《机 动 车 安 全 技 术 检 验 机 构 检 验 资 格 许 可 申 请 书》; ( 二)法人证明及复印件; ( 三)检 验 人员考核合格 证书及复印件; ( 四)计量器具检 定或者校准证书及复印件; ( 五)地理 位置、场地及厂房平面图,相应的所有权或者合法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 ( 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本条第 ( 二)至( 五)项的原件在受 理 时确认了复印件的真实性后归还申 请 人。上述申 请 书原件和 其他材料复印件一 式2 份。 第 二条 对没有通过计量认证或者计量认证有效期到期需要复评审的,申 请 人应当同时提交计量认证申 请 ,由安 检 机 构检 验 资 格 许 可 申 请 受 理 部门一 同办 理 。 2 第 三 条 省 级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收 到 申 请 人 的 申 请 后 , 对申 请 材 料 的 内 容 和 完 整 性 符 合 《 机 动 车 安 全 技 术 检 验 机 构 监 督管 理 办 法 》 (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令 第 121 号 , 以 下 简称 “《 管 理 办 法 》 ”)要求的 , 准予受理 , 在申 请 书中填写受理 意见, 并自收 到 申 请 人 申 请 之日起 5 日内 向申 请 人 发送《 行政许可申 请 受理 决定书》 。 第 四 条 对 申 请 材 料 的 内 容 和 完 整 性 不符 合 《 管 理 办 法 》要求, 但可以 通过补正达到 要求的 , 应当当场或者在 5 日内 向申 请 人 发送《 行政许可申 请 材 料 补正告知书》 一次告知, 逾期不告知的 , 自收 到 申 请 材 料 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 申 请 材 料 的 内容 和 完 整 性 不符 合 要求的 , 应当做出不予受理 的 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