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6739
1-2004 第1 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必须具备的人员、组织管理、设施、设备等条件
本部分适用于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一类、二类),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开业审核和管理的依据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 GB/T16739 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5624 汽车维修术语 GB/T 16739
2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2 部分 汽车专项维修 业户 3
术语和定义 GB/T 5624 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 GB/T16739 的本部分
1 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the enterprises for mot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有能力对所维修车型的整车、各个总成及主要零部件进行各级维护、修理及更换,使汽车的技术状况和运行性能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到原车的技术要求,并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的汽车维修企业
按规模大小分为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和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2 小型车 small vehicle 车身 总长 不超 过 6m 的载 客 车辆 和最大设计 总质 量 不超 过 3500 kg 的载 货 车辆
3 大中型客 车 large and medium passenger vehicle 车身 总长 超 过 6m 的载 客 车辆
4 大型货 车 heavy-duty goods vehicle 最大设计 总质 量 超 过 3500 kg 的载 货 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