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 机 械 设 备 制 造 企 业 温 室 气 体 排 放 核 算 方 法 与 报 告 指 南 (试行) 编制说明 一、编制的目的和意义 根据“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建立完善温室气体统计核算制度,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和《“十二五”控制温室气排放工作方案》(国发[2011] 41号)提出的“加快构建国家、地方、企业三级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工作体系,实行重点企业直接报送温室气体排放和能源消费数据制度”的要求,为保证实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的目标,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了《中国机械 设备制造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以帮助企业科学核算和规范报告自身的温室气体排放,制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计划,积极参与碳排放交易,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同时也为主管部门建立并实施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报告制度奠定基础,为掌握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制定相关政策提供支撑。 二、编制过程 本指南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北京中创碳投 科技 有 限 公 司专 家编制。编制组借 鉴 了国内外 有 关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报告研 究成 果 和实践 经 验 ,参考 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 公 厅 印 发的《省 级温室气体清 单编制指南(试行)》,经 过 实地调 研 、深 入 研 究 和案例 试算,编制完成 了《中国机械设备制造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和报告指南(试行)》。本指南在 方法上 力 求科学性 、完整 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编制过程中得到了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北汽福田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专家的大力支持。 三、主要内容 《中国机械设备制造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和报告指南(试行)》包括正文的七个部分以及附录,分别明确了本指南的适用范围、相关引用文件和参考文献、所用术语、核算边界、核算方法、质量保证和文件存档要求以及报告内容和格式。核算的温室气体为二氧化碳、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四种温室气体,排放源包括化石燃料燃烧排放、工业生产过程排放以及净购入电力、热力所产生的排放。适用范围为从事机械设备制造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和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中国机械设备制造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和报告指南(试行)》提供了核算所需的参数和排放因子推荐 值 ,这 些 推荐 值 参考了《省 级 温室气体清 单指南(试行)》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