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福州市统计局行政执法依据一、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依据法定行政执法部门:福州市统计局执法依据:〔共 7 件〕1、法律〔1 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专职或者兼职的统计员,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
2、行政法规〔1 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那么
〔国务院令第 453 号〕第六条第一款: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国家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权,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
3、地方性法规〔2 件〕〔1〕
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方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本方法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决定
福州市统计工作管理条例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成立、变更或者撤销时,必须在决定或者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办理登记手1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续
4、部门规章〔3 件〕〔1〕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国家统计局令第 6 号,2024 年7 月 12 日修改〕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是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实施,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行为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方法
〔国家统计局令第 8 号〕第六条第一款: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
部门统计调查工程管理暂行方法
〔国家统计局令第4 号〕第四条: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统一管理和协调部门统计调查
国家统计局管理和协调国家一级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县及县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统计局管理和协调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