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工艺装置和系统单元 一般规定 5
1 工艺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管道和构件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
设备本体(不含衬里)及其基础,管道(不含衬里)及其支、吊架和基础应采纳不燃烧材料,但储罐底板垫层可采纳沥青砂;2
设备和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纳不燃烧材料,当设备和管道的保冷层采纳阻燃型泡沫塑料制品时,其氧指数不应小于30;3
建筑物的构件耐火极限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法律法律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2 设备和管道应根据其内部物料的火灾危险性和操作条件,设置相应的仪表、自动联锁保护系统或紧急停车措施
3 在使用或产生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工艺装置、系统单元和储运设施区内,应按区域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设置可燃气体报警系统
装置内布置 5
1 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本法律法律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表的规定
2 为防止结焦、堵塞,控制温降、压降,避开发生副反应等有工艺要求的相关设备,可靠近布置
3 分馏塔顶冷凝器、塔底重沸器与分馏塔,压缩机的分液罐、缓冲罐、中间冷却器等与压缩机,以及其他与主体设备密切相关的设备,可直接连接或靠近布置
4 明火加热炉附属的燃料气分液罐、燃料气加热器等与炉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5 以甲B、乙A类液体为溶剂的溶液法聚合液所用的总容积大于800m3的掺合储罐与相邻的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7
5m;总容积小于或等于800m3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6 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在线分析仪表间与工艺设备的防火间距不限
7 布置在爆炸危险区的在线分析仪表间内设备为非防爆型时,在线分析仪表间应正压通风
8 设备宜露天或半露天布置,并宜缩小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
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按《爆炸和火灾危险电力装置设计法律法律规范》(GB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