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浅析罗马法的物权制度 韦渊卿(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01 级本科生) 内容摘要:罗马法的物权制度源远流长,最早可追溯至约公元前 510 年的王政时期
进展于《十二表法》之后的共和时期,并经大法官对《十二表法》之补缺,以及法学家们的努力,市民法与万民法之融合,不断进展完善
到了帝政时期,罗马国土继续扩张,社会经济生活空前繁荣,尤其的商业与手工业极为兴盛,客观对于法律需求日益高涨,尤其是随着罗马帝国境内不同民族的人日益增多,因此要求法律的统一,地位的平等呼声日高,所以市民法与万民法逐渐融合,物权制度也因此逐渐成熟
法学家阶层的出现,法学家活动的频繁,更是对罗马物权制度完善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此时期也被称为“法学昌明时期”,到了帝政后期,罗马帝国已分崩离析,物权制度进展也自然受到影响,但此时法典的编纂,却十分的兴盛,尤其是优士丁尼所编的《国法大全》,影响极为深远,直接为中世纪的罗马法复兴,埋下了伏笔
自西罗马帝国灭亡之后,罗马法开始陷入沉寂
直到 11世纪末,罗马法又在欧洲大陆复兴,乃至大陆各国开始了对罗马法的继受,尤其以法德两国为代表,罗马法的物权制度,也因此直接影响着两国,并为近代民法的法典化提供了丰富的养料,同时也为后世各国的物权制度进展、完善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关键字:王政时期的物权制度 共和时期的物权制度 帝政时期的物权制度 近代法德对罗马物权之继受 一、古罗马王政时期的习惯法物权制度 所谓的古罗马王政时期是指罗马建城(公元前 753)至公元前 510 年的时间
此时期乃罗马建国早期的奴隶制时代,法律渊源主要是习惯法,大都是些宗教及道德方面的习惯,且这些习惯只适用于罗马市民,非市民一律不适用
因此这些习惯成了最早的市民法
由于此时,罗马刚建国,还未有成文法律,因此法律制度也较为凌散,物权制度自然也十分的不完善,并且显得十分狭隘,刻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