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美国私募发行制度的标准与衔接于绪刚美国私募发行市场是世界上主要的证券市场之一
私募发行的优势在于发行人因豁免注册而无须支付与注册相关的费用、1并因此减轻相关当事人证券法上的责任;2而且私募发行的磋商过程可使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处于保密状态,从而增强了公司的竞争力,并使公司回避兼并风险
3八十年代以来,外国发行人在美国证券市场筹集资金中的 60%来自私募市场
4中国自建立证券市场开始,即积极开拓国际证券市场
但由于受法律制度差异的影响,我国公司无法根据美国证券法的要求进入公开发行市场筹集资金因此私募发行是我国上市公司筹集美国资金的唯一途径
中国 B 股市场近十年的历史说明,美国私募发行市场是我国境内上市外资股的主要资金来源地
5因此,讨论美国私募发行制度对我们有重大意义
调整美国私募发行制度的标准有三个,即 1933 年
(以下简称“
〞)的 4〔2〕节〔以下简称“4〔2〕节〞〕、1982 年的
〔Regulation D〕与 1990 年的
144A 规那么
〔Rule 144A〕
最早公布的 4〔2〕节与最晚公布的
144A 规那么
时间跨度近 60 年,但三个标准互相独立,又互相衔接,分别调整着美国的私募发行市场,堪称标准内容相同的立法协调开展的典范
一、4〔2〕节下的私募发行市场 第 4〔2〕节规定:“不涉及公开发行的发行人的交易豁免注册
〞“证交会〞认为,所谓“不涉及公开发行的发行人的交易〞意指“在交易之时,不涉及公开发行,而不问发行人以后是否决定公开发行或注册〞
6因此,要想判定1 See the National Securities Market Improvement Act of 1999 Section 404
2 See Act Section 11
3 See Peter Milgate, J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