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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孕产妇系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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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杭 州 市 孕 产妇系统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孕产妇系统保健服务内容及管理职责,提高孕产妇系统管理质量,降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和残疾儿童发生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孕产期系统管理内容 1、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次数 孕早期(13周内):建立“孕产妇保健册”。孕妇妊娠大于 16周者进行产科检查一次。 孕中、晚期:产前检查一般在孕16-18周开始,孕28前每月产检一次,孕 28周-36周每半月一次,孕36周后每 7-10天产检一次。整个孕期产检次数城市不少于 8次、农村不少于 5次,高危增加产前检查次数。 产后:出院后3天内、产后14天、产后28天左右各访视一次,共三次,高危产妇根据需要可适当增加访视次数。如产妇额外需要增加访视次数,可参照社区卫生服务有关收费标准。 2、保健服务内容 孕早期:做到在孕13周内建立“孕产妇保健册”,进行体格检查(包括妇科),测量基础血压;确定妊娠大小;进行血尿常规、血型、血糖、白带常规、肝功能(包括HBsAg)、梅毒筛查、HIV检测等辅助检查。进行高危因素的初筛选及登记,发现妊娠禁忌症和严重合并症者,及时处理。开展孕早期的卫生宣教及指导,如妊娠反应、先兆流产症状的识别和预防;如何避免孕早期接触致畸物质、避免病毒感染等。 孕中、晚期:按“孕产妇保健册”规定内容进行产前检查、高危筛选及评定,及时处理妊娠期的合并症及并发症,重度高危孕妇及时转诊,并落实专人追踪、随访。产前检查复诊要求:测量孕妇体重、血压、尿蛋白;询问前次产前检查后孕妇的特殊情况(孕30周后询问胎动计数);检查胎位、听胎心;了解胎先露入盆等情况;测量宫高及腹围,绘制妊娠图,判断胎儿生长发育情况;检查下肢水肿情况等。孕中晚期常规进行血常规、肝功能化验各一次,必要时进行B超、胎儿心电监护等检查。 孕妇孕15周-19周建议参加产前筛查,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对筛查高风险的孕妇动员进行产前诊断,并做好追踪及随访。对具有下列情况的孕妇建议直接进行产前诊断,减少出生缺陷儿的发生率。 ⑴35周岁以上高龄孕妇; ⑵羊水过多或过少者; ⑶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的; ⑷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可疑畸形的; ⑸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曾经分娩过先天严重缺陷婴儿的。 开展孕期的卫生、营养指导;家庭自我监护;妊娠期常见并发症的识别及预防;阴道分娩的好处;临产前的准备与临产症状的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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