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有针对性地改进立法工作,完善制度设计,更深入了解社情民意,推进规章立法实施机关和社会的良性互动,依照市法制办《关于开展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杭府法发„2007‟12号)《关于开展 2008年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的通知》(杭府法„2008‟ 6号)精神,我局认真组织实施了《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以下简称《征缴办法》)的评估工作。在严格遵循客观、公开、及时的指导原则下,对《征缴办法》贯彻实施情况、配套性文件制定执行情况和立法后社会经济效益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征缴办法》的实施绩效 各方面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征缴办法》的贯彻实施以及配套性文件的制定执行,为规范我市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提供了法制保障,为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行政提供了依据。其主要规定适应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情况,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体现了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改革的正确方向。 (一)简化手续,减少环节,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 《征缴办法》的核心内容是“四个统一”,即统一参保管理机构、统一费用征收机构、统一缴费基数规定、统一参保基本信息。从立法后实施效果看,“四个统一”符合立法初衷,有效破解了参保登记多头管理、费用征收机构分散、缴费基数不一、基本信息不一、计算复杂和难于管理的困境,在简化办事手续,减少操作环节上有积极作用,方便了企业和群众办事。 1、将参保登记管理机构统一为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和区社保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在参保登记时只要向其中一个机构申报。大大简化了以往需分别在社保、医保、就业三个经办机构办理养老、工伤、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繁琐手续。 2、将费用征收机构统一为地方税务机关。改变了原本社会保险费由地税、社保、就业三家单位分散征收时在具体征收时间和征收方法上步调不一的局面,将五费合并由地税机关征收,减少了征缴环节,使得办事效率明显提高。 3、将五个险种的缴费基数统一。申报在职职工缴费基数时,以一个统一的基数值适用于各险种缴费基数;申报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时,依据计算特点,分“企业缴费单位”和“其他缴费单位”两种类型统一。统一的基数管理免去了用人单位在计算应缴费用时,计算量大,容易出错,复杂难操作的尴尬局面,对于职工人数较多的用人单位尤其适用。 4、将参保基本信息统一。新创建的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以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