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杭州湾跨海大桥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杭州湾跨海大桥(以下简称“大桥”)水域交通秩序,保障大桥和过往船舶、设施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大桥相关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和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船长、船员以及大桥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其下设的当地海事机构依据本规定具体负责大桥水域的通航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 航 行 第四条 大桥自北向南依次设置四个通航孔及其对应的桥区航道,分别为: 1号通航孔(北航道北侧副通航孔),其对应的桥区航道为30°34'09"N/121° 02'59"E、30° 34'01"N/121° 02'42"E和30°33'54"N/121°02'26"E三点连线为中心线,两侧各宽 40米,航道走向062°-242°
2号通航孔(北航道主通航孔),其对应的桥区航道为30°34'34"N/121° 04'20"E、30° 33'53"N/121° 02'47"E和30° 2 33'11"N/121°01'15"E三点连线为中心线,两侧各宽 100米,航道走向 062°-242°,相应的水上助航标志见附录
3号通航孔(北航道南侧副通航孔),其对应的桥区航道为 30°33'59"N/121° 03'25"E、 30° 33'44"N/121° 02'53"E和 30°33'06"N/121°01'30"E三点连线为中心线,两侧各宽 40米,航道走向为 062°-242°
4号通航孔(南航道主通航孔),其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