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承包合同书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同意将位于 市 (县、区) 镇(乡) 村委 组(屯、队),其位臵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详见附件一和附件三)面积约 亩适宜种植林木地发包给乙方经营
乙方依合同取得该林地承包经营权后,可自行投资开发造林,也可引进外商合资开发造林
第二条 乙方依本合同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为 年
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甲方保证发包的林地为商品林业用地,甲方不得将已被政府确定为生态林、水源林等社会公益性划用地的林地发包给乙方
在实地勾绘林地边界、面积时,由甲、乙双方和林业部门共同派出技术人员到现场鉴定该林地是否符合造林用地标准和应扣减出不宜利用的小地类面积(主要是石头地和坟地等)
林地边界、范围勾绘好后,甲、乙双方和林业部门要在图上签名盖章,同时计算出林地面积
甲、乙双方和林业部门最后签字确认
勾绘林地面积的地形图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局制的 1:10000的地形图
第四条 (1)林地承包金以双方确认交地的实际面积计付
承包金每年每亩人民币 元整(¥
00),支付年限 年为一付
付款方式:由甲方本人或授权的领款人凭授权书及授权人居民身份证与乙方领取现金或通过转账方式付款,在收款收据上签字并加盖手摸
(2)支付方式:从本合同盖好村委、林业站、乡(镇)政府公章之日起 天内,乙方按初步勾图面积支付给甲方 承包金;余下承包金在完成造林后付清(若 个月未能完成造林的,按初步勾图面积 支付)
(3)从乙方支付第一次承包金给甲方之日起 60天内,甲方必须将林地上的附着物清理完毕,提供林地供乙方造林
如果甲方超出期限仍未清理林地上附着物的,则林地承包金从甲方清理完林地附着物后交付乙方使用之日起计
第五条 乙方造林后可将活立木抵押款再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