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小学校校长评价指导性意见(试行) (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 (2008年 3月 1日) 为督促、指导中小学校校长转变教育观念,把领导教职工创造性地实施素质教育作为重要职责,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保障素质教育的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依照《吉林省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就中小学校校长评价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评价的性质 中小学校校长评价是以素质教育为导向,侧重从自身素质和工作角度对校长个体的综合性评价,是保障素质教育顺利实施的重要措施和有效机制。 二、评价的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公办与民办小学、普通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高中、普通完全中学的校长。其中农村小学校长为完全小学及以上学校的校长。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其他管理人员可参照此意见制定相应的评价方案。 三、评价的组织实施 在省教育厅、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的统一组织和指导下,省、市、县三级教育督导机构与大企业教育管理机构按学校督导评估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实施中小学校校长评价工作。农村完全小学校长评价可由县(市、区)授权和指导,由所在乡(镇)中心校组织实施。 对校长的评价要与对学校的督导评估有机结合,将其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的组成部分。 四、评价的主要内容 评价包括以下 4个方面的内容: (一)基本素质; (二)组织领导能力和作风; (三)履行职责情况; (四)工作效绩; 五、评价的具体方法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机构,要依照本意见,在充分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针对学校的层次差异和多样性特点,制订符合实际的校长评价实施方案、指标体系等。各市(州)的评价实施方案、指标体系,要报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校长评价在校长自评基础上进行。每学年度校长自评一次,将自评报告报负责评价的教育督导机构。每三年教育督导机构要结合学校督导评估对校长评价一次,其结果要汇总并报告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 对校长的评价要坚持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注重定性分析。 六、评价结果的处理 (一)评价结果采用等级和评语相结合的办法。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待合格四种。评价结果按《吉林省普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学校有下列情况之一,校长不得评为合格以上等级: 1.违反当地政府制定的招生政策,发布虚假广告或招生简章骗取生源的; 2.由于管理不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