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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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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居民的一封信 尊敬的桂林市居民: 为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桂林市人民政府于2008年12月27日颁发了《桂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发[2008]号),办法规定:具有桂林市城镇户籍的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简称“成年居民”);在本市就读中学以下的在校学生(包括中小学生、全日制在校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幼儿园儿童等)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18周岁以下不在校的未成年人(简称“未成年居民”);经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困难企业所属职工,因无力参加或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和在异地退休领取养老金而户籍迁入本市且在异地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简称“特殊参保居民”),都可参加桂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了让您了解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和享受医保待遇情况,以便您可尽快地办理参保,现致信给您,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政府组织实施,家庭(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对属于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员等给予特殊补助,以提供住院和特定门诊大病(规定病种)等基本医疗的一种医疗制度,其宗旨是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使广大人民群众获得更加均等的公共服务,分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达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具有“缴费低、待遇高、经办快”的特点:一是缴费低,体现政府关爱。居民医保费筹集采取政府补助与家庭(个人)缴费相结合,2009年,我市成年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25元,其中各级政府补助 100元,个人缴费 125元,仅占我市2008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85%。对低保、重残、三无人员等政府将不断加大补助力度。二是待遇高,减轻参保人负担。参保居民享受的住院医疗保险待遇不受病种范围限制,不受住院次数限制(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住院报销比例按医院等级不同分别报销 40-70%;参保居民门诊帐户每人每年40元,用于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和购药;为未成年居民增加了儿童用药目录、门诊意外伤害保险待遇、地中海贫血门诊大病待遇等,并为女性参保居民设立住院分娩医疗补助待遇。参保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实际最高支付限额成年居民2.5万元,是个人缴费额的200倍以上。三是经办快,使用方便快 捷。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已实现网络化管理,参保居民持医保证和医保卡到选定的定点医院办理住院登记,出院结算由定点医院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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