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 0 0 7 年修订《民事诉讼法》之前,我国并没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之前如遇有案外人提出异议,均根据修订之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由执行员进行审查,以程序性的审查来处理案外人提出的异议
该条规定存在诸多问题,2 0 0 7 年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订,首次在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这一救济制度
一、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概述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就是在民事执行中,案外人认为其对执行标的拥有所有权或其他物权权利,而不当的执行行为侵害了其实体权利,案外人通过诉讼程序来请求法院停止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一种的救济方式
(一)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特点 第一,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案外人所拥有的一种诉权
即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侵害了其实体权利,通过诉讼程序,来请求法院停止对执行标的的执行
第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只能在特点的时间内行使
即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时间只能在执行程序开始之后,而尚未结束
如果执行程序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该诉权则不能行使
第三,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需要有足以停止对执行标的执行的充分理由
如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拥有所有权或其他物权权利等
(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区别 案外人执行异议,就是案外人对执行行为有所不服,提出异议,请求执行机关在程序上纠正执行行为的一种救济方式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案外人执行异议均属于执行救济措施,均是为案外人提供救济,但二者还是有着明显的区别: 第一、案外人执行异议是为了保护案外人程序上的权利;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为了保护案外人实体上的权利
第二、案外人执行异议的提起是案外人认为执行行为在程序上违法,损坏其合法权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提起是案外人认为执行行为损害了其实体权利
第三、案外人执行异议是由法院执行局审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则是由法院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