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税务专题〔一〕:股权转让避税要点总结张伟一、股权转让征所得税,转让收入不允许扣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
〔国税函【2024】79 号、国税函【2024】698 号〕 (一) 股权转让避税的前提与根底 根据
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的以下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施细那么中解释为: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 企业所得税法从 2008 年 1 月 1 日开始正式施行,本条规定是下面案例中股权持有收益和股权转让收益进行转化从而实现避税的前提条件和根底
〔二〕股权转让收入是否扣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国税政策沿革〔1〕国税发【2000】118 号第二条第一款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本钱后的余额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即:从 2000 年到 2024 年之间,内资企业转让股权不允许扣减投资者享有的未分配的留存收益
〔2〕国税函【2024】390 号
规定: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假设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18 号〕有关规定执行
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 95 %以上的企业时,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
为防止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即:只要对被投资企业持有的股份超过 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