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职业 一、检察官制度的起源 1
中国古代的检察官制度:监察御史 监督、考核、选任、纠举、弹劾官吏 2
中国近代意义上的检察官制度: 1 9 0 6 年、清末《大理院审判编制法》、日本、大陆法系、民国、台湾地区 3
新中国的检察官制度: 借鉴前苏联检察制度,结合中国国情创制的
设立之初最主要的目的在于监督各级官员
与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关系
专论之一:检察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在人类法治文明的历史发展中,检察制度与警察制度和审判制度相比,是产生较晚的一种法律制度
一般认为,现代检察制度起源于中世纪的英国和法国
■英美法系检察制度的形成与特点 1164年亨利二世颁布《克拉伦登法》,规定王室法院的巡回法官在审理地方土地纠纷时,可以从当地骑士和自由民中挑选12名知情人,经宣誓向法庭告诉真相,法官被要求在12位知情人的确认下解决纠纷
1166年法令进一步规定,由郡的每个百户邑中选出12名乡绅对犯罪进行控告
1194年查理一世发布《巡回法庭章程》,就这种控诉方式规定为巡回审判的规则
由此确立了大陪审团负责起诉的制度
1275年,英王爱德华一世颁布了《威斯敏斯特条例》,肯定了亨利二世司法改革的成果,并将陪审制度固定下来,明确规定刑事案件必须实行起诉陪审制
1352年,英国金雀花王朝国王爱德华二世,为促使起诉与审判分离的进一步改革,颁布诏令,另设一个由12人组成的陪审团参与法庭审判案件事实的活动
在英国,检察总长的头衔第一次出现于1461年,源于中世纪的国王代理人和王室高级律师职务
1515年又设立了副总检察长,形成了英国的检察制度
随着英国在18及19世纪的殖民扩张,其检察制度亦流传到马来西亚、爱尔兰、巴拿马、斯里兰卡、澳大利亚、加拿大、巴基斯坦、美国、哥伦比亚等国家和地区,并为这些国家或地区摆脱殖民统治独立后沿袭继受,形成英美法系的检察制度
英美法系检察制度的发展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