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检验检测质量责任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院检验检测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增强全院与检验检测工作有关人员的责任心,保证质量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促进检验检测工作质量的持续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院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委托检验检测工作质量和各业务室质量活动情况的考核
第二章 质量责任 第三条 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实施过程的正确性负责,对原始记录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检验检测报告(证书)的编制及时性、数据准确性、结论正确性负责
第四条 审核人员对检验检测人员资质、所采用法规标准及方案、被检设备信息记录、原始记录及相关资料的有效性、符合性、完整性负责,对报告(证书)的完整性、正确性及其与原始记录的一致性负责
第五条 批准人员对报告(证书)的有效性、完整性和正确性负责
第六条 业务室主任对本室质量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负全面责任,对本室检验检测质量问题的预防和及时处理负总责,对用户投诉核实的检验检测质量问题承担管理责任
2 第三章 质量抽查 第七条 质量管理处根据院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相关检验实施细则的要求,对各业务室检验检测工作质量和质量活动情况实行抽查考核
第八条 抽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采用记分制考核方式: (一)检验检测质量问题记分办法见附件 1; (二)室质量活动问题记分办法见附件 2
第九条 抽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如果业务室已经自查发现,并且已经进行处理,则不再记分
第十条 抽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如涉及违反院行风规定,由院纪检监察部门按院行风建设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由于检验检测质量问题导致严重后果的,将按照院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和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二条 检验检测质量问题记分和室质量活动问题记分情况,与有关责任人员奖金挂钩
第十三条 记分全年累计,跨年度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