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森林病虫害预防工作,强化对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以下简称测报)工作的管理,提高测报和防治成效,依据《森林法》、《植物检疫条例》和《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测报对象是指对森林、林木、林木种苗造成危害的害虫、病害、害草、害鼠等有害生物及其对森林造成的灾害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测报管理是对森林病虫害及影响其发生发展相关因子等信息的采集、处理、预测、发布、反馈和评估等活动中,所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的总称
其中包括对各项测报活动的决策、组织、实施、监督、协调和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等
第二章 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组织及其职责 第四条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和指导全国测报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国有林区林业局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报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工作
国家、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地(市)和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测报点和监测点,对监测对象、测报对象进行调查和预测预报工作
第五条 全国森林病虫害测报网络是以国家级中心测报点为骨干,由国家、省、地(市)、县四级测报组织管理形式构成
第六条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1 、负责制定全国测报工作规划及其有关政策规章和管理制度
2 、负责全国测报网络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3 、制定和颁布全国主要森林病虫害的测报办法
4 、负责确定国家级中心测报点和其主测对象
5 、审查和对外公布全国森林病虫害发生、防治情况及国内、外重大以及危险性森林病虫害疫情数据
6 、综合分析各地主要森林病虫情调查信息,定期发布中、长期全国森林病虫害发生趋势预报和森林病虫情动态通报
定期召开危险性病虫灾害发生趋势会商会
7 、负责省、地级森防管理机构和国家级中心测报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