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记载与考核措施 第一条 为加强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依法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不停提高其专业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增进学习型、创新型组织建设,推进重庆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 实行措施》,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是对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继续教育学习的基本状况进行记载、考核的工作规范,如实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学习的状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规划、业务考核、岗位聘任或职称评估的重要根据
第三条 本措施合用于本市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及其管理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或本行业系统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记载、考核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详细记载、考核工作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组织实行
第五条 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学习的基本状况,重要通过《继续教育证书》、《继续教育登记卡》、信息数据库、网络化管理等方式持续记载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完毕继续教育规定课时后,凭施教机构出具的有关证书或证明文献,向所在单位或代理其人事档案的人才交流机构申请记载、签证
第七条 继续教育记载的范围是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继续教育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和选修科目学习的状况
记载内容包括:学习形式、学习内容、学习时间、学习成绩
“学习形式”是指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学习的详细方式
包括参与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讲座、业务技术考察,远程培训、结合工作实践培训,接受学历教育或攻读学位,以及有计划、有考核的自学等
“学习内容”是指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单位安排,参与继续教育学习的详细课程、项目名称
学习内容应突出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措施、新原则,符合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层次所规定的专业知识水平
“学习时间”是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