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特代理合同 Xx 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与 【 】 乙 方: (“ 乙方”)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件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乙方”)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身份证号码: 帐 号: 电子邮件地址: 鉴于: 1 、甲方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经营及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且在签署本协议时并无任何法律障碍和重大事件影响其继续正常存续和履行本协议的能力。同时,甲方拥有从事演艺经纪代理的能力、经验、资格和相关从业人员能够为签约艺人提供一流的国际、国内资源和推广渠道,具有签署本协议的合法主体资格。 2 、乙方为自由身份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签署本协议的资格,并且无签署其它协议与本协议相冲突。 3 、乙方委托甲方作为代理人,代理和管理乙方的所有由本公司交托,委派和有关的演艺事业(“演艺管理及代理权”)。 现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则,就乙方委托甲方作为乙方的代理经纪公司,代理和本公司演艺事业相关事宜,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委托内容及代理期限 一、甲方委托乙方的演艺事业是指在甲方娱乐领域内的全部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1 、乙方在电影、电视、话剧、戏剧、广播剧、记录片、舞台剧、音乐剧、歌舞剧、小品、综艺节目等一切艺术门类中出演或可创角色、担任主持人、作为嘉宾出席等。 2 、乙方进行广告(包括但不限于影视广告、广告牌、 平面媒体广告、网络广告、灯箱广告等一切广告形式)拍摄、写真集拍摄、企业或产品或游戏形象代言人等经济活动。 3 、乙方以任何形式有偿出场,参与剪彩、走秀、主持、礼仪、商业演出、商业综艺等商业活动。 4 、乙方进行歌曲创作及演唱、表演、制作、出版唱片、出版个人文集(包括但不限于:自传、小说、随笔、散文、专栏等文学作品)、写真集、制作销售个人品牌产品等活动。 5 、其它需要乙方亲自表演的有偿商业活动及需要乙方亲自履行的顾问活动等。 6 、“商品化权利”:以乙方形象为内容的商业使用。如:肖像贴纸、肖像玩偶、肖像商品等。 7 、“新媒体使用”:以乙方形象或声音,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站发布的电子刊物、手机图片、手机彩铃等。 8 、乙方独家并排他地委托和授权甲方作为其经纪人,在全球范围内全权代理乙方的演艺事业。同时,乙方将其与其它方签署合作演艺事业合同的权利授予甲方,并将通过上述演艺合同获得收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