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审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办案规范 一、收案 1.内勤收到立案庭转来的案件材料后,应及时登记案并呈庭长
庭长在确认案件的承办法官和合议庭组人员后将案卷交承办法官
二、开庭审理前的准备 2.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分别向当事人送达案件受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书,依职权组织证据交换的通知书、起诉状等诉讼文书
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的内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之一、之二执行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讼状之日起 15日内提出书面辩状,阐明其对原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人民法院收到答辩状后应在 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达原告
3.当事人应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名称、份数和页数及收到时间,由经办人签名或者盖章
证据收据的样式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之三十一执行
4.当事人协商变更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准许或不予准许的决定,并发出通知书
准许的,应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准许通知书;不予准许的,可以口头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记入笔录,由当事人签名
通知书样式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之五执行
5.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长举证期限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准许或不予准寻的决定,并发出通知书
准许的,应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准许通知书;不予准许的,应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准许通知书,也可以口头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记入笔录,由当事人签名
通知书样式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之三、之四执行
6.因公告送达而变更举证期限的,变更后的举证期限届满日应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不少于30日
因公告送达而变更举证期限的,应向公告送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