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湖 南 省 浏 阳 市 人民法院 简易程序庭审笔录 案 号 :( ) 浏 初 字 第 号 。 案 由 : 开 庭 时 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至 时 分 开 庭 地 点 : 湖 南 省 浏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第 审 判 庭 。 审 判 员 : 书 记 员 : 书 记 员 : 现 在 准 备 开 庭 , 首 先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诉 讼 法 》 第 一 百 二 十 三 条 的 规 定 , 查 明 当 事 人 和 其 他 诉 讼 参 与人 到 庭 情 况 。 原 告 : 诉 讼 代 理 人 : 被 告 : 诉 讼 代 理 人 : 第 三 人 : 诉 讼 代 理 人 : 书 记 员 : 下 面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 第 一百 二 十 三 条 的 规 定 , 宣 布 如 下 法 庭 纪 律 : ( 一 ) 禁 止 未 成 年 人 ( 经 法 院 批 准 的 除 外 )、精神病人 和 醉酒的 人 参 加旁听; 2 ( 二 ) 旁 听 人 员 不 得 录 音 、录 像和摄影,不 得 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 得 发言、提问,不 得 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闭庭后书面或者口头向法庭提出; ( 三) 法庭内禁止吸烟、嚼槟榔、吃食品,未经许可,不得 录 音 、录 像、摄影和使用通讯工具; ( 四) 诉讼参与人 需要发言时,须经审判员 许可,诉讼参与人 在陈述、辩论时,不 得 进行人 身攻击; ( 五) 当事人 未经法庭许可不 准中途退庭。原告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中途退庭,按缺席审理;如被告提起反诉,原告中途退庭,按缺席审判; ( 六) 为表示对国家法制的尊重 ,审判人 员 进入法庭和审判长 宣 告法院 判决 时,全 体 人 员 应 当起立 ; ( 七 ) 到 庭的所 有人 员 一 律 听 从 审判员 的统 一 指 挥 。对于违 反法庭纪 律 的人 ,审判员 可以 口头警 告、训 诫 ,也 可以 没 收录 音 、录 像和摄影器 材 ,责 令 退出法庭或者经院 长 批 准予 以 罚款 、拘 留 。对哄闹、冲 击法庭、侮 辱 、诽 谤 、威 胁 、殴 打 审判人 员 ,严 重 扰 乱 法庭秩 序 的人 ,依 法追 究 刑 事责 任 。 书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