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的适用 发布时间: 2005-02-02 08:55:45 浏览量:1403 江津市人民法院 政治处 郭明华 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以下简称强制措施),该适用而未予适用、不必适用而随意适用、该适用而不当适用的情形并不鲜见。该适用而未予适用的在审判阶段较明显,不必适用而适用或该适用而不当适用的主要反映在执行阶段。这不仅有损法律的尊严,司法的权威,也不利于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甚者还直接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后果。究其原因,主要是对强制措施的意义、作用认识不足,未正确熟练把握强制措施适用的要领。由于强制措施只能由人民法院适用,外界人士对“适用”这个实践问题较难探讨著述,法官探索交流强制措施的正确适用是责无旁贷。笔者就通过审判和执行工作实践领域,试就如何正确适用强制措施浅述于后,以期抛砖引玉 ,深 化 强制措施适用性 探讨。 一 、掌 握强制措施的概 念 、性 质 和种 类 。 强制措施,是指 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为 保证 民事诉讼顺 利进 行,对妨 害民事诉讼行为 人采 取 强制手 段,以排 除 妨 害的保障 措施。适用于民事诉讼的整 个过程 ,包括 审判阶段和执行阶段; 适用于妨 害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诉讼参 与 人和案 外人。 强制措施是民事诉讼法的重 要组 成部 份 ,但 它 本 身 不是诉讼程 序 ,而是保障 诉讼程 序 正常 进 行的措施。它 在性 质 上 不同 于民事制裁 ,更 不同 于行政制裁 和刑 事制裁 ,后三 者是对违 反实体 法行为 给 予制裁 ,而强制措施不是制裁 。强制措施是以排 除 妨 碍 保障 民事诉讼的顺 利进 行为 目 的,不是以制裁 为 目 的。虽 然 强制措施中罚 款 、拘 留 也具 有处罚性质,但是从根本上讲仍然是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手段。强制措施也不同于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二者在适用主体、适用对象、适用目的上均有不同。前者的适用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后者的适用主体包括公检法机关;前者的适用对象是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或案外人,后者的适用对象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和犯罪分子;前者的适用目的是排除已经实施了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障碍,保障诉讼正常进行,后者的适用目的是防止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和犯罪分子逃跑、自杀或进行犯罪。 强制措施的种类有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和拘留五种。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构成犯罪的,则依照刑法和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