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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与企业密切相关的重大变化(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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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与企业密切相关的重大变化 一、民法典新增了绿色原则 企业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当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作为一项重要考虑因素,不能以浪费资源、破坏环境为代价,单纯追逐经济利益。否则,可能遭受惩罚性赔偿。(参见民法典第9 条、第1 2 3 2 条、1 2 3 4条、1 2 3 5 条) 二、民法典新增关于惩治“性骚扰”行为的规定,为用人单位设置了防范职场性骚扰的法定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此次《民法典》的新规,要求企业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来预防、处置“职场性骚扰”行为,加强对员工行为的规范,如:建立适当安全的工作环境、完善相关规章制度、设置合理的调查投诉机制等等。这不仅能给有此类不良倾向的人敲响警钟,减少性骚扰事件的发生,从长远看,亦有利于公司的内部管理和良性发展。 三、新增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法定追偿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为企业的相关追偿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员工执行工作对他人造成的损害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是《侵权责任法》上的明确规定。然而当员工对于该损失负有重大责任时,用人单位如何追偿的问题,法律一直未予明确。对比《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可以发现,现行规定下劳动者履职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只有双方劳动合同有特别约定时单位才可按照约定追偿。 本次《民法典》的颁布,明确了劳动者履职中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单位在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直接依法向劳动者追偿的权利。对劳动者来说,这有助于提醒其工作中更加谨慎用心,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履职,对于企业来说,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自身的赔偿风险,在权利义务的分配方面更加公平合理。 四、企业签订保证合同时,若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默认为一般保证 现行《担保法》对于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或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保证”予以认定,即债权人既可以向债务人提出清偿要求,也可以向保证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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