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讲义第一编 民法总论第1章 民法绪论一.民法的概念和含义民法是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以法律调整的主体地位的不同,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词源近代民法一词,不是我国的本土语言,是一个舶来品,源头来自罗马法的Jus civil,(即市民法之意),罗马法有市民法和万民法之分,前者适用于罗马市民,后者适用于罗马市民以外的人
公元三世纪后,罗马帝国对居住在罗马境内的所有人均赋予市民权,市民法与万民法的区分就消失了
Jus civil一语遂成为罗马法的总称,此后欧洲各国即以此命名各国的民法
19世纪时,日本引进西方的法律文明,日本学者根据荷兰语译为民法
我国历史上属于中华法系,没有法律领域之分,即所谓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没有专门的民事法律,也不具备民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条件
一直到清朝末年,准确地说是光绪28年,即1902年,光绪帝下诏,参酌外国法律,改订律例
1907年,光绪帝派修律大臣到日本考察,邀请日本法律学者帮助起草民法典
1911年,民法典起草完成,称为大清民律草案,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
这部民法由总则、债权、物权、亲属和继承五编构成,共1569条,基本上是照搬德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的内容
但这一部民法典未及正式颁行,清政府即被推翻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四.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民法的体系就是民法的规定或者法律条文以什么方式组合在一起
民法的体系结构因不同的法系而有很大的不同
现看一下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民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结构严谨的民法典,每一条民法条文都是以一个概念为基础形成的,不同的条文根据基础性的概念组成规范群,一个规范群就是一项具体的法律制度
各个法律制度的有机结合就构成了整个民法典
大陆法系民法的体系有两种基本的类型
一种是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三编式的构造体系,称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