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 法 的 概 念 民 法 是 调 整 作 为 民 事 主 体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及 其 他 非 法 人 组 织 之 间 的 财 产 关 系和 人 身 关 系 的 法 律 规 范 的 总 称 。 2.民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 原 则 及 其 运 用 ) 民 法 基 本 原 则 的 含 义 : 贯 穿 于 民 法 始 终 的 具 有 普 遍 指 导 意 义 的 根 本 准 则 基 本 特 点 : 1.指 导 民 事 行 为 、 民 事 立 法 和 民 事 司 法 的 准 则 2.不 直 接 涉 及 当 事 人 的 具 体 的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3.强 行 性 规 范 , 当 事 人 不 得 以 约 定 方 式 来 排 除 适 用 基 本 原 则 : A.平 等 原 则 人 格 平 等 法 律 地 位 平 等 法 律 保 护 平 等 B.意 思 自 治 原 则 指 民 事 主 体 可 以 依 自 己 的 自 由 意 志 与 他 人 自 主 形 成 法 律 关 系 ,并 排 除 他 人 的 非 法 干 涉 核 心 :民 事 主 体 意 思 和 行 为 的 自 由 两 个 层 面 理 解 : 一 是 自 由 、 二 是 限 制 内 容 : a.契 约 自 由 (缔 约 自 由 选 择 当 事 人 的 自 由 合 同 类 型自 由 方 式 自 由 ) b.所有 权 自 由 ( 享用 的 自 由 、 处分的 自 由 ) c.婚姻自 由 d.遗嘱自 由 限 制 : 1.合 同 领域 家长制 的 遗风 格 式 合 同 先合 同 义 务 、 后合 同 义 务 通过限 制 合 同 自 由 来 实现合 同 正义 2.在物权 法 上, 所有 权 自 由 亦受到限 制 3.通过诚信原 则 和 公序良俗原 则 进行 必要限 制 C.公平 原 则 具 体 表现: 1.合 同 法 领域 ( 双务 合 同 等 价有 偿原 则 ) 2.不 当 得 利 和 无因管理 领域 3.侵权 法 领域( 公平 责任 损害的 可 预见性 原 则 等 ) D.诚实信用 原 则 最基 本 的 目的 : 维护 当 事 人 之 间 的 利 益以 及 当 事 人 利 益与 社会利 益之 间 的 平 衡 本 质特 征: 善意 价值取向: 利 益平 衡 《合 同 法 》第6 条规 定 :“当 事 人 行 使权 力、 履行 义 务 应当 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