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安全设备境外单位注册登记审批工作管理程序 (试行) 1.0 目的 为了规范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境外单位注册登记工作,明确国家核安全局系统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境外单位注册登记工作中的职责、接口和工作流程,依据《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制定本程序。 2.0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国家核安全局及其派出机构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核设施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境外单位的注册登记工作。 3.0 制定依据 (1)《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500 号令); (2)《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2007 年 12 月 28 日发布)。 4.0 职责 4.1 国家核安全局 - 对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境外单位注册登记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4.2 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北方监督站”) (1) 受国家核安全局委托,组织实施境外单位的注册登记的技术评审工作; (2)负责编制有关境外单位注册登记的程序; (3)负责编制民用核安全设备境外单位注册资格条件。 4.3 技术后援单位 - 为境外单位的注册登记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 1 -5.0 工作内容 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国家核安全局负责对境外单位申请受理、审查以及注册登记确认书颁发工作。北方监督站负责组织和实施技术评审。 6.0 应具备的条件 申请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注册登记的境外单位,应当符合《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7.0 注册登记流程 7.1 申请 拟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或者安装活动的境外单位应当按照活动种类(设计、制造、安装)、设备类别和核安全级别提出申请。拟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的境外单位,应当按照无损检验方法提出申请。 申请单位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民用核安全设备注册登记申请公文以及按照《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的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提交的材料应当为中文或者中英文对照文本。(标准申请公文格式见附件1) 7.2 受理 国家核安全局接到注册登记申请后,在5 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简称形审),形审不合格的,可暂不受理,通知申请单位补充或修正申请材料;或不予受理,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形审合格的,予以受理。逾期既不告知又不退回的,视为受理。 受理后,国家核安全局任命 项 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