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破器材的贮存与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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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破器材的贮存与运输 第一节 爆破器材的贮存管理 爆破器材储存管理主要包括:贮存条件、出入库、定员定量、日常保管、装卸和防火防爆等管理内容
一,民爆器材贮存条件的一般性规定: 1、民爆器材仓库的设置、平面布置、围墙、道路、道路、库房结构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防潮、防盗、防汛(“七防”)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程、标准)、规定的要求
2、民爆器材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内,仓库在投入使用前应通过中介机构的安全评价和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验收,并取得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贮存许可
3、建立了完整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了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预案
4、民爆器材仓库应设置仓库负责人,配备足够的、固定的仓库管理人员和保卫人员,设置固定和流动的岗哨
5、仓库管理人员、库管员、警卫、驾驶员、押运员、装卸工应了解产品的性能、掌握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并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爆破器材生产经销单位的库管员、驾驶员、押运员属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从事培训单位应具有国家认可的培训资质
6、仓库大门及区域内应设安全警示标志(如防火防爆、严禁烟火、轻拿轻放、禁止撞击、严禁野蛮装卸„„),各库房入口右侧外墙的明显位置处应设置仓库标识(标明仓库名称、储存品种、建筑物危险等级、定员、建筑面积、允许贮量、危害特性、责任人等)和危险品存放定置图
7、严禁将民爆器材分发给承包户或个人保管
使用单位临时存放的民爆器材仓库、储存点应得到当地公安机关批准
二、出入库管理 1、人员、车辆的出入库管理:对所有人员、车辆进出库都应作记录或登记,因工作原因入库的外来人员应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