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 MH/T 7003 - 95 引 言 民用航空运输事业的高速发展,对机场安全保卫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保卫航空运输安全的首要环节是强化地面安全,其基础是使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走向规范化和管理手段现代化,因此,进一步完善 1988 年民航局颁发的《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标准已势在必行,它既是民航事业高速发展的需要,也是统一各部门思想、保证安全设施功能和工程质量的需要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简称标准,下同)的主要内容有:机场控制区封闭设施、监控报警系统、航站楼安全设施、飞行区消防供水设施、消防站及公安、安检业务用房等
机场建筑防火设施也属于机场安全设施范围,对这方面的要求,在国家颁发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已有规定,也是机场建设中必须遵循的,本标准不再重复(关于机场专用设施的建筑防火标准,如航站楼、机库、维修基地等,以后再专门制定相应的建筑防火规范
在上述规范颁布之前,机场专用设施的建筑防火标准参照有关国家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
1 本标准规定了机场控制区及其有关的安全保卫设施项目和要求
2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下同)
飞行训练机场的安全保卫设施建设可参照本标准
3 新建、扩建机场相应的安全保卫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2 引用标准和文献 GBJ16 - 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中央军委〔 1976 〕 6 号《中国人民解放军营房建筑标准》
GNJ1 - 81 《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
MHJ1 - 85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 151 号《中国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规定》
《国际民航公约》附件十四 《机场》;附件十七《安全保卫》;航空港服务手册第一部分《援救与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