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携式可燃有毒检测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规范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便携式检测仪的购置、安装、维护、使用和报废的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便携式氧含量分析仪的管理工作。 3 术语和定义 无 4 职责 4.1 自动化中心 4.1.1 负责公司范围内报警器、便携式检测仪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4.1.2 负责对产品的技术性能进行审核,参与报警器、便携式检测仪合格供应商的确定。 4.1.3 负责组织与报警器、便携式检测仪运维承包商签订定期维护的服务协议。 4.1.4 负责建立完善报警器、便携式检测仪技术档案; 4.1.5 负责组织本单位报警器、便携式检测仪的年度检定,并对各个分厂使用与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1.6 负责本单位更新报警器、便携式检测仪的安装、投用和验收。 4.2 设备部 负责在报警器、便携式检测仪合格供方范围内组织商务谈判与采购。 4.3 工艺部 负责组织建设项目中固定式可燃气体报警器的设计、采购、安装、验收和按规定进行检测标定。 4.4 各分厂车间 4.4.1 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报警器、便携式检测仪技术资料及分布图; 4.4.2 负责报警器、便携式检测仪的日常维护及管理,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保证报警器的正常投用; 4.4.3 负责组织岗位员工进行技术培训,以满足正常使用和维护的需要。 5 管理内容 5.1 固定式可燃气体报警器的设置及更新 5.1.1 新改扩建的输油气管道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方按照设计规范的要求配备报警器。 5.1.2 现役装置按照规范要求需要新增报警器的,应组织进行设计,以满足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 5.1.3 通过工程项目安装或购置的各类报警器,由承建单位利用工程投资进行首次检定,交工时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纳入各分厂进行日常管理。 5.1.4 报警器的更新自动化中心提出更新改造投资计划,按照《投资计划管理程序》进行申报、审批。 5.1.5 可燃气体报警器的选型、设计和安装应按照自动化中心规范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安全技术执行。 5.2 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器、检测仪使用场所及配备要求 5.2.1 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器 5.2.1.1 使用场所 a) 进入生产工艺区、输油泵房、阀室、压缩机房等区域时; b) 维修保养输油气站内仪器设备、进行置换、通球清管、吹扫、放空、排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