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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科学合理编制水文业务经费预算,加强水文业务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水文业务工作实际,制定水文业务经费定额标准(以下简称“定额标准”)
2 本定额标准的编制,贯彻国家财政预算体制改革精神,严格执行国家财政预算政策及水利行业政策法规、水文业务规范规程规定,完善和细化水文业务定额项目,力求做到科学合理,操作规范
3 本定额标准包括水文测验定额标准、水文情报预报定额标准、水文资料整编定额标准及水文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定额标准
4 本定额标准适用于在正常情况下开展水文业务工作所需业务经费预算的编制和核定,对于发生异常洪水或工作任务较大变化时发生的费用,根据实际情况申请专项经费
5 根据水文站集水面积大小、所处地理位置以及作用的不同,将水文站级别划分为大河控制站(一类)、区域代表站(二类)和小河站(三类)三级
具体划分标准按表 1
5 水文站级别划分表 级别 划分条件 大河控制站(一类) 湿润或半湿润地区流域集水面积大于 3000km 2 的水文站; 干旱或半干旱地区流域集水面积大于 5000 km 2 的水文站; 国际河流流域集水面积大于 1000 km 2 的出入境控制站; 大(1)型水库的水库水文站; 潮汐河流承担流域主要泄洪通道上的水文站
区域代表站(二类) 湿润或半湿润地区流域集水面积大于 200 km 2,小于 3000 km 2 的水文站; 干旱或半干旱地区流域集水面积大于 500 km 2,小于 5000 km 2 的水文站; 大(2)型水库的水库水文站
小河站 (三类) 湿润或半湿润地区流域集水面积在 200 km 2 以下的水文站; 干旱或半干旱地区流域集水面积在 500 km 2 以下的水文站
备注:符合一个条件既可 2 1
6 水文测站自然条件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