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附件2: 水 电 工 程 安 全 鉴 定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电工程安全鉴定工作管理,提高工程验收工作质量,保障工程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水电工程。 第三条 工程安全鉴定分为蓄水安全鉴定、枢纽工程竣工安全鉴定和专项安全鉴定。 工程蓄水验收和枢纽工程专项验收前必须分别进行蓄水安全鉴定和竣工安全鉴定。建设过程中根据需要可开展专项安全鉴定。 第四条 水电工程安全鉴定工作,应当做到独立、客观、科学、规范。 第五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水电工程安全鉴定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负责或参与本行政区域内水电工程安全鉴定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水电工程安全鉴定的主要依据: 14(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有关规定; (二)国家及行业相关规程规范与技术标准; (三)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四)经审定或批准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等文件; (五)工程建设的有关招标文件、合同文件及合同中明确采用的质量标准和技术文件等。 第二章 安全鉴定工作组织 第七条 水电工程安全鉴定工作,由项目法人委托安全鉴定单位承担。特别重要项目的安全鉴定单位可由国家能源局直接指定。 国家能源局和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按各自权限对安全鉴定单位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 安全鉴定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专业齐全的专家库,加强对技术专家的安全教育和岗位培训,保证安全鉴定工作水平和质量。专家应从本行业工程经验丰富的相关专业人员中选取。 第九条 安全鉴定单位应组织成立专家组,负责开展水电工程安全鉴定工作,通过现场检查和查阅工程资料,对枢纽工程质量和安全进行评价,编制安全鉴定报告。 安全鉴定单位及专家组应对工程资料涉及的商业秘密和技术 15成果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条 安全鉴定专家组主要成员应由规划、地质、水工、施工、金属结构、机电、安全监测等有关专业,工程经验丰富、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 承担或从事过所鉴定水电工程的建设管理、设计、施工、监理、安全监测、设备制造安装、运行等人员,不得担任该工程的安全鉴定专家组成员。 第十一条 安全鉴定专家组应深入现场检查工程实际状况,调查分析工程应具备的安全鉴定条件,并在此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