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江 苏 省 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一)为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办好每一所学校,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大力推进教育现代化和教育强省建设,根据《义务教育法》、《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现代化办学标准》、《江苏省县(市、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主要指标》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二)《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是义务教育学校最基本的办学标准,是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划、建设、管理、评价和监督义务教育学校的重要依据和标准
(三)《标准》适用于我省义务教育普通中小学校(含民办学校),包括完全小学、非完全小学(含规划保留的村教学点)、初级中学和九年一贯制学校
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按照国家有关办学标准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 学校设置标准 (一)学校布局应根据城镇及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分布、地形地貌、周边交通、环境等综合因素2 确定,合理布点
(二) 学校服务半径应以就近入学为原则,根据学校办学规模和方便学生就学等因素确定
城镇居住区服务半径原则上完全小学为5 0 0 米,初级中学为1 0 0 0 米
农村学校可根据道路交通和学校住宿条件等因素确定布局,原则上2 万人设立一所完全小学,4 万人设立一所初级中学,必要时可设置非完全小学或教学点
(三)新建学校宜按下列几类规模设置:完全小学为2 4 班、3 0 班、3 6 班
初级中学为2 4 班、3 0 班、3 6 班
九年一贯制学校为3 6 班、4 5 班、5 4 班
(四)学校实行标准班额办学,小学班额不超过 4 0 人,初中班额不超过 4 5 人
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推行小班化教学
(五)新建学校应选在交通便捷、阳光充足、空气流通、场地干燥、排水通畅、地势较高的地段
确保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