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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医疗期规定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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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 2 0 1 6 1 / 11 江苏省医疗期规定 2017 法律对于劳动者医疗期和病假管理有相应规定,那么江苏省的医疗期规定是怎样的呢?下面是整理的关于2017 江苏省医疗期规定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帮到你。 2017 年江苏省关于医疗期的规定 1、医疗期的定义 医疗期是根据劳动者工龄等条件,依法可以享受的停工医疗并发给病假工资的期间。 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479 号,以下简称《医疗期规定》)中的定义,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这里的“不得解除”,是指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40 条、第 41 条的规定解除,如果劳动者提出解除或者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39 条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不作限制。 2、医疗期的期限 分为一般疾病的医疗期和特殊疾病的医疗期。 (1)关于一般疾病的医疗期,根据《医疗期规定》第 3 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 3 个月到24 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10 年以下的,在★精品文档★ 2 0 1 6 2 / 11 本单位工作年限5 年以下的为3 个月;5 年以上的为6 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10 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 年以下的为6 个月;5 年以上10 年以下的为9 个月;10 年以上15 年以下的为12 个月;15 年以上20 年以下的为18 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 个月。 (2)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的通知》(劳部发236 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309 号,以下简称《意见》)的相关规定,对于某些特殊疾病(癌症、精神病、瘫痪)的员工,24 个月的医疗期内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根据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关于印发的通知》(苏劳仲委 6 号)中规定,对某些患有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不论其工作年限长短,均给予不少于24 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满后能否延长、延长多久,应由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如果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的,可以办理病退手续。 如未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的,医疗期满尚未痊愈的,用人单位可依法提前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和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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