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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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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省厅”)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 明确省厅各相关处室(单位)、 地方环保部门的工作职责, 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交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 、《 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机关“三定”实施方案》 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除涉核与辐射以外省厅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 第二章 环评咨询与环评文件编制 第三条 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以下简称 “咨询中心”)负责环评咨询工作。 第四条 根据项目情况,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认为需要时,可向咨询中心进行环评咨询,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属备案制的项目,应提供备案通知书,必要时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属核准制的项目,应提供项目概况、生产工艺等材料,必要时提供经济部门的前期工作意见; (三)属审批制的项目,应提供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和项目概况、生产工艺等材料。 第五条 咨询中心会同省厅环境影响评价处(以下简称“环评处”)开展环评咨询工作。咨询中心应当自接受建设单位或者环评单位提供的咨询材料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出具咨询意见,并对其出具的咨询意见负责。 第六条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可由建设单位直接填报;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的,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 第七条 环评单位应按照“效率与质量并重”的原则,依法合规地承接环评业务,并对其出具的环评文件的真实性、合理性 第三章 环评评估与审批 第八条 省厅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实行先评估后审批制度,以提高环评文件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有效性。环保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由环评处、咨询中心负责参与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组织的技术审查。 第九条 咨询中心负责省厅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评估工作,并应当自受理环评文件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出具环评技术评估意见。咨询中心对其出具的环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 第十条 依法应由省厅负责审批的环评文件,建设单位应提出书面报批申请,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包括有关《环境影响专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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