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附件 江苏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规范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提高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第三条 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以下简称档案管理)。 第四条 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离岗后的医学随访检查及应急健康检查。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委托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第六条 体检机构应该在批准的服务项目范围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2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该根据本规范要求制定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于每年度的1 1 月底前向体检机构提出下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申请,同时应该将年度职业健康检查计划报辖区卫生监督机构备案。体检机构在接受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申请时,双方应该就具体事项进行商榷,签订委托协议书。 委托协议书内容包括双方职责和义务、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接触人数、体检人数、日受检人数、检查项目、检查的时间及地点、完成期限、体检费用及支付办法。如到用人单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还需明确检查场所、环境的要求。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该提供以下材料: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近年来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资料(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及接触人数);近年来职业健康检查情况;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产品;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条 体检机构根据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别、检查类别确定检查项目,检查项目包括基本项目、必检项目、选检项目(见附录 1 )。出现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增加相应检查项目。 第十条 体检机构在职业健康检查开始前,应该将检查须知、注 3 意事项和流程告知用人单位。检查场所的醒目位置应该张贴检查须知、检查流程示意图、路标指示牌和诊室牌。 第三章 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一条 体检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科学、客观、真实的职业健康检查服务,使用《职业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