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房屋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国家现行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工程(含政府性投资的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及使用功能等进行专门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第三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依据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和省、市工程质量验收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二章 验收程序 第五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及有关分包单位进行,已选定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参加
分户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程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 (二)所含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均合格; (三)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四)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均符合要求; (五)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 (六) 施工单位已提交给建设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七)建设(监理)单位认可已具备进行分户验收条件
第六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为主,户内验收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 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 (二)门窗质量; (三)栏杆、护栏质量; (四)防水工程质量; (五)室内主要空间尺寸; (六)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八)建筑节能和采暖工程质量; (九)有关合同中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