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湖 北 省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运 行 考 核 细 则 (试 行)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 0 1 1 年1 月·编制 — 2 — 湖 北 省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运 行 考 核 细 则(试行 )编制说明 1、为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规范运行管理,提高处理效益,保护城镇环境,特制定本细则。 2、本细则重点对有效处理量、生产运行、设施设备、化验分析、安全管理、能耗及成本、其它等七个方面进行考核评分。 3、国家及相关部门已有标准规定的,如氯气、用电安全等,本《细则》不再另作规定,但对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执行情况应纳入考核,尤其是涉及安全的部分; 4、本细则编制依据 (1)CJJ60-94《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 (2)GB 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3)鄂建[2009]114 号《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4)鄂建[2010]129 号《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5)中国供水排水协会全国污水处理厂绩效考核标准 (6)CJ/T51-2004《城市污水水质检验方法标准》 (7)GB11984-2008《氯气安全规程》 (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9)GB 50334-2002《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10)CJ/T 249-2007《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混合填埋泥质》 (11)建城[2009]23 号《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12)DL 408—9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 5、对不具备脱氮除磷工艺的污水厂,仍须按 GB 18918-2002 检测项目检测水质,其免于考核的指标,应由主管部门及环保部门给予批复。 — 3 — 湖 北 省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运 行 考 核 细 则(试行 ) 一、有效处理量(共 1 5 分) 自评得分: 分 检查得分: 分 自评总得分: 分 检查总得分: 分 序号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考核说明及依据 自评 得分 检查 得分 1 完成设计处理水量 5 投运 1 年以上三年以内:实际处理量≥ 设计水量的 60%;投运三年以上:实际处理量≥ 设计水量的 75%,得满分,否则不得分 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 COD 削减率 3 得分=3×(COD 年平均进水浓度-COD 年平均出水浓度)/(COD设计进水浓度-COD 设计出水浓度),最高分为 3 分 现场检查 3 运行天数及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