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CNCA— 02C— 056: 2005 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机动车回复反射器产品 2005-10-10 发布 2005-12-01 实施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 录 1.适用范围 2.认证模式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
1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4
2型式试验 4
3初始工厂审查 4
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
5 获证后监督 5
认证证书 5
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5
2认证证书的变更 5
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6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6
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6
2加施方式和位置 7
收费 附件 1 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附件 2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附件 3 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汽车和挂车使用的各种类型的回复反射器
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3
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3
2型式试验 3
3初始工厂审查 3
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
5获证后监督(抽样)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
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4
1认证的单元划分 同一生产厂生产的且在以下主要方面无差异的机动车用回复反射器产品,视为同一单元: 1)反射器的级别; 2)光学单元
2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见附件 1
2 型式试验 4
1型式试验的送样 4
1型式试验送样的原则 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送本型号的样品
以多于一个型号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委托认证时,应由认证机构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一个型号,其他型号需要时作差异试验
2送样数量 回复反射器样品 10个,如果有多种颜色,还应送相应颜色样品各 2个
3 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