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小米粒文库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沈阳市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沈阳市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_第1页
1/11
沈阳市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_第2页
2/11
沈阳市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_第3页
3/11
沈阳市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工作,全面规范劳动者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行为,促进劳动者充分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和《辽宁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 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的劳动者,进行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的本市城镇户籍劳动者,被征地农民,在本市稳定就业满 6个月后失业的农村进城务工或非本市户籍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外国人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我市就业,不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有效凭证,是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的书面载体,记载劳动者自然信息及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信息,反映就业困难人员、失业人员身份认定和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及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情况。外地发放的有效《就业失业登记证》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通用。 第四条 区、县(市)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具体实施工作。 失业保险关系在省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按省有关规定办理。 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区、县(市)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委托,承担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的基础性工作。 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区、县(市)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承担残疾劳动者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相关工作,并定期向同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第二章 就业登记 第五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为其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应为本办法公布实施前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补办就业登记。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劳动者应当办理就业登记。 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自招用之日起 30日内,到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市)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办...

1、当您付费下载文档后,您只拥有了使用权限,并不意味着购买了版权,文档只能用于自身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如 [转卖]进行直接盈利或[编辑后售卖]进行间接盈利)。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
3、如文档内容存在违规,或者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等,请点击“违规举报”。

碎片内容

沈阳市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确认删除?
VIP
微信客服
  • 扫码咨询
会员Q群
  • 会员专属群点击这里加入QQ群
客服邮箱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