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建交〔2009〕995号 各有关单位: 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08规范”)已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 63号公告批准发布。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执行“08规范”和本通知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矿山工程。 (二)上述范围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也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二、工程量清单编制 (一)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二)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和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四)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08规范”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五)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08规范”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08规范”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七)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08规范”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八)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08规范”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九)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08规范”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 (十)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工程现场实际情况,按照本市相关规定,结合“08规范”要求,分专业进行编制。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进行增补。 (十一)措施项目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和有关规定编制;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 (十二)其他项目清单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单价)、计日工、总承包服务费。 (十三)规费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