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供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节约能源和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设施保护和用热活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供热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节能环保、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供热用热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和大型区域锅炉等集中供热方式 ,鼓 励 利 用清 洁 能源和可 再 生 能源发展供热事业,推广 应用节能、高 效 、环保、安全的供热新 技术、新 工艺 、新 设备 、新 材 料 。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 据供热专 项 规划制定城市供热管网 建设计 划和老旧 供热管网 改造 计 划,并 分 步 实施。 第六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健 全供热应急 保障制度 ,提 高 供热应急 保障能力 ,应对 供热突 发事件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分 别 组 织 编 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应急 预 案 。 出 现 供热中断 等突 发事件 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 采 取 应急 措 施,尽 快 恢 复 供热,相关单 位 和个 人应当予 以配合。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 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 有关部门,依 据城市总体 规划编 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专项 规划,按 规定程 序 批 准 后 实施。 经批 准 的供热专 项 规划不 得 擅 自变 更 ; 确 需 变 更 的,应当报 原批 准 机 关批 准 。 第八 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 项 规划,合理安排热源和管网 布 局 ,使 其 与 不 断增 长 的城市居 住规模 相适 应。在集中供热管网 覆 盖 的区域内,不 得 新 建分 散 燃 煤 锅炉; 集中供热管网 覆 盖 前 已 建成 使 用的分 散 燃 煤 锅炉,应当拆 除 ,并 将供热...